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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体版 简体版 2026年11月3日 星期二

高端论道|人工智能辅助发明的信息披露制度探析

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专利制度是与技术紧密联系的法律制度,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从一定程度来讲也是技术迭代升级的过程,技术变革尤其是每一次技术革命都会带来生产方式的变化与新型知识产品的不断涌现,必然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新的需求。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推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是知识产权法的应有之义。人类社会的每一次重大技术革命,几乎都伴随着法律制度的自觉调整与被动回应。时至今日,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兴技术正以极快的速度重塑创新版图。

人工智能辅助发明对专利制度提出新要求。当前,人工智能已在文化消费、生产提效、科技普惠等多领域落地,释放应用价值。“人工智能用于研究”成为科学发现与技术发明主要范式,是人工智能技术前沿的发展方向,更多技术成果将在人工智能辅助下产生。具言之,人工智能技术的崛起正深刻改变传统的发明创造范式:人工智能系统能够利用强大的算力和算法,以极高的效率处理海量数据,生成图像、文本、代码等多种形式的内容,甚至辅助技术方案的完成。此类技术成果不同于传统发明的产生方式,引发现行专利授权规则难以涵盖人工智能辅助发明的“法律窘境”。人工智能辅助发明可专利化,使投资者更倾向于申请专利保护而不是作为商业秘密封存,社会公众也能够及时共享技术成果福利;同时有助于推进人工智能技术持续进步和相关产业升级,最终促成社会整体效益的增加。

尽管关于人工智能能否成为合法意义上的“发明人”尚存争议,但对利用人工智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赋予必要专利保护,已被广泛视为全球制度演进的重要方向。历史经验表明,新技术往往倒逼法律框架的更新。人工智能辅助发明衍生过程的难以理解性决定了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必要条件是承担更重的披露义务,这不仅确保专利申请中蕴含真实的创新贡献而非机械堆砌或策略性抢占,而且是以公开换保护利益平衡原则的必然要求。这需要在制度上强化专利申请中的信息披露,从而使专利授权规则更符合制度正义的要求,实现公益与私益之间、相关主体之间的平衡,以维护创新生态的良性发展。此外,这也是权利义务对等契约理论的深刻践行。

人工智能辅助发明信息披露的必然属性。面向人工智能辅助发明的信息披露不同于专利法中既有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务在人工智能辅助发明领域显著强化。专利法这种以公开换保护的基本原理,在人工智能介入创新过程的情境下被赋予新的内涵。人工智能的“黑箱性”、算法的不可解释性以及数据依赖性使得发明的可重复性、可理解性、可验证性均受到质疑。技术层面上的算法“黑箱性”导致的解释困境、海量数据导致的质量监管及公开困境等,在法律层面需重新界定充分公开的现代内涵。人工智能辅助发明的信息披露已超越传统说明书记载范畴,发展为涵盖技术路径透明、数据依赖揭示及人机协作证明的综合性义务体系。

人工智能辅助发明的核心挑战在于人工智能内在的不可解释性,即人工智能深度学习模型决策过程难以被人类直观理解,其输出内容具有一定的随机可能性且难以被解释。这种“黑箱性”导致两大制度困境:一方面,审查人员难以验证技术方案的可重复性,传统“能够制造或使用”标准遭遇适用障碍;另一方面,人类贡献与机器自主性的边界模糊化,使“创造性贡献”认定陷入困境。人工智能参与发明过程以及人工智能的使用缺乏透明度,使得审查人员即使使用人工智能也难以验证申请人的技术方案是否符合专利的“三性”。这种技术不可知性直接威胁专利制度充分公开的要求,唯有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方得化解。

人工智能辅助发明信息披露的应然进路。虽然人工智能辅助发明在学理上因技术方案产生方式不同给专利授权规则带来挑战,但根本上需要作出反应的是制度安排。既然人工智能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进程中发挥辅助作用,申请人则当然须向专利审查机关主动披露人工智能系统在发明创造中的具体参与方式、技术路径及功能边界,包括但不限于所采用算法的类型、训练数据集的特征、人类干预的关键节点等核心要素。与此同时,人工智能辅助发明的信息披露应设定差异化披露标准、构建分层化要素体系。该体系既涵盖一般领域的数据要素与算法要素的信息披露,又包括特殊领域附加要素的信息披露,形成人工智能辅助发明全过程的透明化。

除此之外,对于人工智能辅助发明而言,信息披露除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之外,还应遵循适度原则。人工智能辅助发明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显著提升人工智能在创新中运用的可控、可信和可靠度,但数据、算法等要素可能构成人工智能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核心竞争力,甚至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因此,信息披露程度应当是充分但必要的,信息披露不应导致核心技术秘密泄露。一方面,应采纳技术秘密备案制度。允许申请人将敏感数据等(如模型权重、源代码等)存管于指定机构并仅向专利审查人员开放访问权限。另一方面,应采取动态披露机制。人工智能辅助发明技术复杂性引致的技术细节模糊性,使得专利审查在信息披露与技术边界问题上遭遇障碍。因此,专利审查需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在审查过程中容忍技术边界的模糊性,并在技术逐步成熟后要求发明人进行补充披露。根据技术的进展要求申请人逐步提供更多的技术细节,这种灵活性有助于在保证创新性和公正性的同时,为新兴技术提供合理的保护。此外,就人工智能辅助发明的审查,还需要考虑技术信息的不确定性和隐私保护问题。由于算法和数据模型的复杂性,申请人可能无法在初期披露所有的技术细节,尤其是在涉及商业秘密尚未完全公开的情况下。此机制充分体现了容错型授权的核心思想,即通过在审查过程中容许一定程度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允许在技术攻关方面存在一定轻微程度的不足,来为技术创新提供必要的、灵活的机动空间;与此同时,以法律手段跟进后续的补充披露,在授权后及时对可能存在的技术隐瞒问题或技术不公开问题予以修正。

创新方式与创新成果因科学技术的发展呈现出多样化的格局,创新方式的变革以及创新成果的改变对以保护创新为己任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新的需求。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时代,被保护的对象随时可能发生改变。而当被保护的对象改变时,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式、保护的标准、保护的强度等均应随之调整。法律虽应具有稳定性,但并非意味着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一成不变。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史清晰地昭示出,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以来,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知识产权的权利类型等追随科学技术发展的脚步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这是由知识产权制度调整的对象所决定的。据此,从人工智能辅助发明的法理基础与技术逻辑出发,应重构专利“公开”的基本范式、建立人工智能辅助发明信息披露制度,为人工智能辅助发明在技术变革中提供制度保障。(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教授 张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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