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版 简体版 2026年5月27日 星期三

判了!许昌一住户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刑

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一起高空抛物案件,当事人因不满物业管理,私自高空抛掷物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媒体提醒广大群众,每一名公民都应自觉抵制高空抛物行为,确保人民群众“头顶安全”,有效防范,遏制此类行为发生。

因不满物业管理,把家中纱窗、垃圾桶、花盆等物品从29层的高楼抛下,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已触犯法律。12月8日,被告人张某犯高空抛物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据了解,张某住许昌市魏都区豫中桂圆小区一期一号楼29层01户。2021年8月11日18时许,因不满物业管理,为发泄心中不满,从家中客厅阳台、阳光房窗户分四次向窗外抛掷纱窗、塑料垃圾桶、带土陶瓷花盆等物品。

小区居民发现后,立即报警。11日19时许,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张某。到案后,张某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因法律意识淡漠,一时冲动往下扔东西,并不想砸到任何人。

今年8月,此案移送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该检察院提出了“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量刑建议。魏都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该量刑建议,遂作出以上判决。

检察官说: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年来,随着高层住宅越来越多,高空抛物、坠物事件频发,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空抛物入刑后,公众逐渐认识到高空抛物不再是“出了事才有事,不出事就没事”,从而让更多人产生敬畏,遏制潜在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靳明申 孙仕洋 宋二歌 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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