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版 简体版 2026年5月27日 星期三

许昌:遛狗途中,“大金毛”吓到“小萌娃”,谁之责?

一日清晨,老牛带着爱孙小牛散步,路遇遛狗的陈某。未栓绳的大金毛活泼不已,突然冲向小牛,小牛过度惊吓。老牛心疼不已,将爱孙送医治疗,诊断为过度惊吓等病症,花费医疗费1000余元。后老牛向陈某索要赔偿,两人就赔偿未达成一致,老牛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法庭,许昌魏都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涉案犬只虽未对人实施如“抓伤、扑倒、撕咬”等直接接触人体的动作,但一般人在陌生犬只尤其是未被约束的犬只进入到在自身安全界线内的时候,本能会产生恐惧的心理,且原告系一岁多儿童。虽然犬只与人体不存在实际接触,但该伤害与犬只之间具备了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故二者具备因果关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此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判决陈某支付事故导致原告损失、减少的相关费用1200余元。

法官提醒:民法典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将“不得妨害他人生活”改为“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反映出对于动物饲养人容忍度的变化。饲养责任由结果导向转为源头规制,不仅包括损害结果的直接发生,也包括关联性影响,例如:动物吠叫的噪音,以及追赶、逼近等非接触行为引起的恐慌等。广大宠物爱好者在享受饲养宠物的乐趣时,要做到文明养犬、安全养犬,尤其在外出时要给宠物牵绳,自觉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靳明申孙仕洋牛丹李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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