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區首例 粵法院認可執行港民商事判決

民眾在佛山市順德區金融司法協同中心辦理訴訟事務。/大公报資料圖片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4日發布消息稱,近日,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作出的生效民商事判決。
大公報記者 敖敏輝
該案為202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下稱《安排》)施行後,粵港澳大灣區內地法院首例適用《安排》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民商事判決的案件。該判決有效推動兩地民商事司法協助完善,減少當事人重複訴訟之累,對完善粵港澳大灣區司法規則銜接、機制對接具有重要意義。
粵聘120港澳調解員參與化解跨境糾紛
本案中,陳某為內地居民,於今年3月19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起訴某紡織有限公司、某紡織(香港)有限公司,要求上述兩公司向其支付租金、投資金及相應利息等費用。7月26日,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作出判決,支持了陳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10月11日,陳某根據《安排》指引,向佛山市中院申請認可和執行上述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的生效民事判決,法院當日即立案。佛山中院經審查認為,案涉判決屬於《安排》施行後香港法院作出的生效民商事判決,不違反內地法律的基本原則或社會公共利益,符合《安排》關於內地法院認可和執行香港法院所作民商事判決的各項條件。
12月2日,距離陳某申請不到兩個月時間,佛山市中院即裁定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作出的全部生效民事判決。
兩周後(12月16日),該裁定正式發生法律效力。該判決有效推動兩地民商事司法協助完善,減少當事人重複訴訟之累。
在此案之前數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結D某與張某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民商事判決案,法院認可香港法院作出的民商事生效判決,支持D某要求張某返還款項並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該案也成為內地首例適用《安排》認可和執行香港法院民商事判決的案件。
相比其他省市和區域,粵港澳大灣區跨境司法銜接需求更大。為此,近年來廣東法院聚焦粵港澳大灣區規則銜接、機制對接,出台涉港澳商事糾紛司法規則銜接指引,建立與港澳銜接的證人作證程序,建立彙集3萬多部域外法、近7萬份裁判文書的粵港澳大灣區法律查明平台,以中英葡三語發布大灣區跨境糾紛典型案例共計7批110個,率先引入港澳特邀調解組織,選聘120名港澳特邀調解員參與跨境糾紛化解,打造跨境商事糾紛解決優選地。
兩地規則銜接節省訴訟成本
2024年1月29日,《安排》在內地與香港兩地同時生效,自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後,兩地民商事判決互認和執行迎來全新發展。
前述2008年生效的文件雖為兩地判決互認與執行提供了依據,但適用範圍有限。《安排》生效後,兩地在法律規則方面的銜接節省了當事人訴訟成本,提高了司法資源的利用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