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结算工程款注销公司 许昌建安人民法院这样裁判
近日,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分公司在未结算工程款的情况下注销公司,于是当事人便将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担其分公司的债务。
基本案情
2014年左右,许某某分包河南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承建的位于许昌市瑞贝卡大道的某项目的消防外网、电井、消防栓系统等工程。经双方结算,截止2017 年9月17日,许某某施工的总工程价款为73250元。许某某多次通过被告分公司员工即本案的第三人汪某某、王某某向被告分公司催要工程款,被告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拖。后河南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注销。许某某认为在被告分公司注销的情况下,被告作为河南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应当其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被告河南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并未签订任何承包承建合同,没有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所诉事实与被告无关,被告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应向有实际合同利益的相对人主张权利。
裁判理由及结果
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许某某与河南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分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被告分公司将消防系统安装工程项目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许某某实际进行施工,原告的施工量及施工明细有被告许昌分公司当时的工地负责人员王某某、汪某某签字确认,因该二人系被告分公司的工作人员,故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公司行为。河南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享有实际合同利益,原告享有向被告分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项的相关权利。而被告分公司系被告河南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河南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故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河南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因原告与被告分公司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没有关于工程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逾期付款利息的约定,仅依据被告分公司原工作人员对施工量及施工款的签字确认无法确定被告分公司应付工程款的具体日期,故酌定涉案工程款的利息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
核心价值 诚实守信 司法公正
许某某诉河南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某某及汪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在司法审判层面切实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价值取向–公正 。因本案纠纷发生在个人与公司之间,原告作为自然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本案结合庭审查明事实,从贯彻司法公正的角度,严格审核证据,谨慎认定事实,判决河南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切实维护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也彰显了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底色。
从当事人解决纠纷,积极参与诉讼层面充分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本质属性–诚信。本案的第三人王某某、汪某某系河南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工作人员,案涉建设工程施工由二人负责与原告对接,虽然被告分公司已经注销长达三年,但该二人恪守诚信道德,对于其签字确认案涉工程量的事实予以确认,一定程度上为原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较大帮助,体现了诚实守信对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正、法治等其他层面内涵的重要意义。(靳明申 孙仕洋 黄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