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版 简体版 2026年5月27日 星期三

许昌建安区人民法院:假一赔十?假一不一定能赔十!

近日,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购纠纷案件,原告“假一赔十”的诉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大公中原网讯] 近日,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购纠纷案件,原告“假一赔十”的诉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1日,杜某光在拼多多购买53度酱香白酒10箱,扣除商品无门槛券共支付了883元,收到货后喝了几天明显感到不适就怀疑酒有问题,于12月17日联系商家要求退货退款,然而商家一直拖着不予处理。杜某光认为购买的白酒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提起诉讼要求退款及索要十倍赔偿。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细心的法官有意外发现:原告在同一时间内通过拼多多、淘宝等网络平台购买不同商家产品,均提起诉讼索要十倍赔偿,原告竟是“职业打假人”。

法院判决: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拼多多商铺应向原告退还货款883元;原告向被告退还购买到的白酒10箱,如不能退还,则按实际购买价格即每箱89.9元折抵判决中确定的退货款(以实际支付的883元为限)。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张静芳以案说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主

体应当具有消费者身份,而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本案中原告在同一时间内通过拼多多、淘宝等网络平台购买不同商家产品,均提起诉讼索要十倍赔偿,这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不符,明显是以通过十倍赔偿牟利为目的而购买涉案产品,其行为具有营利性。

食品领域的十倍赔偿立法本意在于打击非法生产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生产者及经营者,以加强对处于弱势的消费者的保护,而非为一些目的不良之人牟利的工具。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打假已经衍生成为一种营生,一种赖以生存的手段,并逐步形成以维权为手段、索赔为目的的职业打假群体,法官认为,此种明显以牟利为目的打假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不应通过判决支持的方式去鼓励和提倡,故对原告的十倍赔偿请求不予支持。(靳明申 孙仕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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