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警惕!莫因小利以身试法
亲戚来借银行卡,还出2000元报酬,借还是不借?当然不能借!家住许昌建安区的丁某,就因为向堂弟出租银行卡犯了罪。鉴于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且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8月22日,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对丁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丁某是某公司一名普通职工。2021年1月,丁某的堂弟(另案处理)找到丁某,表示想租用他的银行卡,并承诺使用后愿意出2000元作为报酬。虽然意识到出租银行卡是违法行为,但一听有钱可赚,丁某便同意将自己的三张银行卡出租给堂弟。
数月之后,丁某的三张银行卡因涉嫌电信诈骗被公安机关冻结,后经查明,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期间,丁某名下三张银行卡流水共计850万余元。
2022年2月8日,丁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于7月8日向魏都区检察院移送起诉。
“看到这么多违法资金从我账户里面转入转出,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我不应因为贪小便宜出租自己的银行卡给别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丁某到案后追悔莫及,当即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的后续行动。
“丁某在小利驱使下,陷入‘帮信’泥潭,原因就是对 ‘帮信罪’缺少警惕和防范意识,对自身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违法犯罪性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承办检察官说。
综合考虑丁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出其全部违法所得,且协助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8月22日,魏都区检察院对丁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其堂弟则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9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并被追缴违法所得6万元。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在此提醒广大公民,要时刻警惕涉“两卡”犯罪风险,树立法治思维,不让诈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不因蝇头小利以身试法,做到尊法守法、抵御犯罪、共建法治社会。(靳明申 王帆 王丽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