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射筆照警眼 女暴徒囚七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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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大公报
一名高級督察遭一名女子近距離用雷射筆照射眼睛一秒,引致眼睛不適。涉案女子當場被捕,她被起訴及經受審,昨在東區法院被裁定襲警等三罪成立,判囚七個半月。
【大公中原网訊】警方於去年萬聖節晚上在中環蘭桂坊一帶實施人群管理期間,一名高級督察遭一名女子近距離用雷射筆照射眼睛一秒,引致眼睛不適。涉案女子當場被捕,她被起訴及經受審,昨在東區法院被裁定襲警等三罪成立,判囚七個半月。裁判官指斥被告行為惡毒,公然挑釁警方,必須重判阻嚇性刑罰以儆效尤。
報稱無業的23歲女被告黃倩欣,早前否認襲警、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共三罪受審。裁判官鄭紀航昨日裁決時引述案例指,只要證明一個人刻意及罔顧後果,將不合法的力量加諸別人身上,便可構成罪行;而本案尤其嚴重之處,是黃用雷射筆在相距五米外、近距離直接照射事主眼睛,故裁定她襲警罪成立。
裁判官又指,當時在警方防線前有多人戴V煞面具、向警員粗口辱罵,又有人舉起宣揚「光時」旗幟,構成擾亂公眾秩序,而黃倩欣參與其中,故非法集結罪亦成立。至於當時本港未有新冠肺炎,但黃故意戴上黑色口罩,令人難以辨認其身份,故亦違反《禁蒙面法》。
辯方求情時指,黃倩欣受事件影響而有抑鬱,懇求法庭不要判監。裁判官則認為,這不構成輕判或減刑的理由。裁判官指出,眼睛是人體最脆弱的器官之一,而涉事警員的眼睛遭黃使用3B級別雷射筆照射,可能會受傷及未能痊愈,斥責她的行為惡毒,有必要重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