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版 简体版 2026年5月26日 星期二

河南: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

11月23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决定(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大公中原网讯】今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对优化生育政策、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等内容作出规定。作为人口大省,河南省计生条例何时修改备受关注。

11月23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以下简称《决定(草案)》)。

《决定(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同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针对托育机构,《决定(草案)》还规定,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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