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剽竊也算偷 申資助「禁賽」3年
為提高處理涉嫌不當研究行為個案的透明度和達至宣傳教育之目的,研資局自2018年開始披露經證實的不當個案詳情。

無就抄襲內容列出處 研資局取消當事人所有撥款申請
為提高處理涉嫌不當研究行為個案的透明度和達至宣傳教育之目的,研資局自2018年開始披露經證實的不當個案詳情。香港文匯報記者留意到局方近日最新公布的案例中,包括一宗剽竊及自我剽竊個案,涉事資助申請人的提案中不但有5個圖表抄自其他網站或出版物,還有部分內容涉「自己抄自己」,將昔日論文段落搬字過紙,而沒有交代出處。局方經調查後裁定指控成立,判處當事人的所有撥款申請取消,及禁止申請研資局所有研究資助計劃,為期3年。
該宗剽竊及自我剽竊個案發生於2020至2021年度,一名外部評審員(External Reviewer)於評估過程中,發現一份資助提案中有部分內容涉嫌抄襲。經調查後,研資局進一步發現,這宗抄襲事件共涉及兩個部分,其一是有部分圖表似乎是從其他地方抄襲得來(some figures in the proposal seemed to be copied from somewhere);部分內容則涉及「一字不漏的原文抄襲」(word-by-word copy),而原文懷疑是出自申請者本身,即涉事項目首席研究員(The Principal Investigator)過往的論文之中,而整份資助提案均沒有就涉抄襲內容列明出處(with no reference cited)。
根據研資局《處理不當研究行為的指引》顯示,抄襲定義為有意或無意地盜用他人的想法、過程或結果,包括文字、圖表、圖形、表格、照片等形式,而未適當引用或提供出處。自我抄襲則是研究人員重複使用自己的數據、以前發表的工作(包括論文)或其中的一部分,而沒有適當承認有關材料經已發表。
提案共5個圖表抄自他處
經聽取涉案首席研究員的陳述後,局方有關小組認為有初步證據支持這是一宗剽竊及自我剽竊案件,需作進一步調查。因此,局方向涉案研究員的所屬大學發出調查要求,校方的調查結果僅認同抄襲指控部分成立(the allegation of plagiarism was substantiated for some quoted examples),但不認同個案涉自我剽竊;校方並認為是涉案研究員疏忽引致,而不是故意為之。
不過,由研資局紀律委員會任命的調查小組經進一步審查後確認,涉事資助提案共有5個圖表抄自其他網站或出版物(copied from publications /website without acknowledgement),而有兩處可見,涉事資助提案有幾行文句確實出自涉案研究員的昔日論文,但沒有作出適當引用(without proper citation)。就以上調查結果,研資局紀律委員會裁定個案剽竊及自我剽竊指控成立。
關鍵構思非抄襲 不用最高處分
根據研資局《處理不當研究行為的指引》規定,決定案件作如何處分時,須考慮案件的嚴重性、意圖、涉事者的經驗多寡、往績、答辯態度等不同因素,剽竊個案的最高處分為取消涉事人相關撥款申請,及5年內禁止其申請研資局所有研究資助計劃;自我剽竊的最高處分則為取消涉事人相關撥款申請,及兩年內禁止其申請研資局所有研究資助計劃。
研資局紀律委員會指出,基於今次資助提案的關鍵構思(core idea)並非抄襲得來,不至於要動用最高處分;惟會方同時指出,涉事人是經驗豐富的研資局資助申請者,而且涉事資助提案中許多數字均是抄來,不排除屬蓄意行為,因此不能從輕處理,故決定處以當事人的所有撥款申請取消,及禁止申請研資局所有研究資助計劃,為期3年,以上處罰已涵蓋個案中的剽竊及自我剽竊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