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二审判决 离婚协议中“抚养费全部由一方承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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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大公中原网
5月29日,一场抚养费纠纷案件在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结束,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的请求。
5月29日,一场抚养费纠纷案件在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结束,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的请求。
案件背景
上诉人(一审原告):戚某1,男
法定代理人:戚某2,男,系上诉人之父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赵某,女,系上诉人之母
原告法定代理人戚某2与被告赵某于2014年婚生一子戚某1,双方于2019年5月9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一、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双方婚后生育一男孩,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不承担抚养费,女方保留探视权。……”
双方离婚后半年,原告以物价上涨,疫情肆虐,仅靠原告父亲戚某2一人抚养已无法满足原告上学、医疗及日常生活开销等为由,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并诉至法院。(案号:(2020)豫16民终1586号)
法院判决详情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父母离婚时已经就子女抚养以及抚养费的承担达成一致,婚生子戚某1由原告之父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被告既然签署了离婚协议,并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及收入情况选择了抚养子女的要求,就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承担履行协议书约定的抚养费的义务。判决驳回原告戚某1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戚某1不满一审法院结果,继续上诉至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离婚时同意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是抚养一方经过预判作出决定,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后再无情况发生重大变更,且子女未满8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支持原告要求支付抚养费的主张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依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离婚时双方同意并签署的离婚协议有正当法律效力,若无重大变更双方都不可违背。签署离婚协议时,当事人应权衡利弊,慎重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