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下午,河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以“河长+检察长”制改革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河南检察机关对外公布8起黄河流域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
【大公中原网讯】9月15日下午,河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以“河长+检察长”制改革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河南检察机关对外公布8起黄河流域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包括:台前县、范县砖窑厂违法占用黄河滩地案、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违法修建鱼塘破坏黄河湿地案、开封市龙亭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违法生产经营损害饮用水源地案、中牟县黄河河道内乱堆建筑垃圾案、新安县旅游开发中破坏生态环境案、济源市坡头镇污水处理厂违法排污案、孟津县非法养殖破坏黄河湿地案、开封市龙亭区镇河铁犀文物保护案。
具体案情:
★台前县、范县砖窑厂违法占用黄河滩地案
【基本案情】
濮阳市台前县、范县境内13家企业违法占用黄河滩地建设砖窑厂,严重影响黄河行洪安全,破坏黄河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及行政机关整改落实情况】
2020年7月9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线索交濮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该院立即组织台前县、范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干警赴现场实地勘查。依法查明:13家企业均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在黄河滩地违规建设砖窑厂,非法占地80多万平方米。基于案情复杂,办理难度较大,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分别向台前县、范县人民政府公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其积极履行职责,拆除违建;科学规划修复方案,复耕复垦到位;全面排查县域内黄河河道及沿线生态环境受损情况,及时整改;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加强协作,切实履职。
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针对企业投资较多、拆除阻力较大的情况,及时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协调,取得理解支持;协助政府做好被拆迁企业的释法说理工作,施行一企一策、分类处置;帮助企业及时转移生产生活资料,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主动协助行政机关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的企业重新选定厂址,为企业发展创造条件;主动加强与河长办沟通联系,采取拆迁工作日报告、重点难点共同督导制度,保障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2020年8月,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违建企业拆除工作进行现场评议,并会同市河长办、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对13家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目前,13家企业的主体厂房、机械设备、硬化地面均已拆除完毕,复耕复垦工作正在进行中。
【本案意义】
该案注重环境整治、企业发展、民生保障的有机统一。黄河滩区违建砖窑厂投资较多,涉及民生保障和社会稳定,办理难度较大。检察机关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及时与当地政府沟通协调,赢得党委政府理解与支持,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形成执法合力,顺利完成拆除工作,消除黄河防汛安全隐患,有效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同时,认真落实“六稳”“六保”要求,服务当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避免简单办案、机械司法。该案的成功办理对黄河滩区此类案件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违法修建鱼塘破坏黄河湿地案
【基本案情】
三门峡市某公司在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大王镇后地村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修建鱼塘、楼房,占地1400余亩,破坏黄河湿地生态环境。
【检察机关履职及行政机关整改落实情况】
2019年3月,在“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中,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将问题线索交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办理。该院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实地勘查,走访群众。依法查明:2014年11月以来,某公司未经黄河河道、湿地及防汛等主管部门批准,在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修建鱼塘79个、楼房3000余平方米。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及相关监管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十余次,该公司没有作出有效整改。
2019年5月6日,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公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黄河河道防洪安全、湿地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拆除违法修建的鱼塘及建筑物,恢复河道及湿地原状,并建立长效机制,切实维护黄河行洪安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检察建议发出后,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与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持续加强联系沟通,共同研究整改方案。在办案的同时,注重保障民营企业合法利益,多次走访企业,就有关法律政策进行释法说理,消除抵触情绪,并协助管委会合理安置转运生产设备、生活用品,妥善处理鱼苗,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损失。2019年5月底,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与该公司共同拆除全部违建鱼塘、楼房。6月14日,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市黄河河务局、水利局、林业局等相关单位,从行洪安全、湿地保护、河道治理等方面对整改情况进行全面验收。本案的成功办理,带动了周边30多个违建鱼塘拆除整改,共恢复湿地1700多亩,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逐步恢复,周边水域又成为白天鹅回归越冬的栖息地。
【本案意义】
该案是三门峡市人民政府2019年政务督查重点事项,黄河滩区乱占、乱建等问题历经多年,涉及面广,经多次督查均未达到预期效果。检察机关积极当好党委政府的法治助手,充分履职,主动作为,协助推动解决仅凭行政手段难以解决的社会治理难题。同时,注重办案与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相结合,充分听取涉案企业意见,协助相关单位解决企业合理诉求,最大限度减少企业不必要损失,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开封市龙亭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违法生产经营损害饮用水源地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检察机关通过无人机航拍发现开封段黄河河道黑岗口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有30余家企业违法建设大面积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影响群众饮水安全。
【检察机关履职及行政机关整改落实情况】
2019年7月30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铁检分院)依据管辖规定,对该线索立案调查。通过无人机航拍、三维模型图象比对、三维数字地球软件识别,确定违法情形和具体位置;通过快速检测设备及时掌握环境生态指数;利用手机“工程相机”随手拍固定证据;组织相关行政机关召开磋商会议,调取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等书证。依法查明:开封市龙亭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黄河河道内有占地面积较大的企业30余家,这些企业大多同时处在开封柳园口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黄河黑岗口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长期违法建设建筑物,从事畜禽水产养殖、餐饮等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大量生活垃圾、污水和养殖粪便,严重危害湿地生态环境和水源地保护。
2019年8月6日,铁检分院分别向龙亭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对辖区内黄河防洪、湿地及饮用水源地保护职责,依法处置违法违规问题;对辖区河道内“四乱”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排查,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检察建议发出后,铁检分院及时跟踪督导,多次到现场查看整改进度。同时,开展送法下乡等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跟进评议,组织公益诉讼公开听证。两区政府高度重视,统一组织生态环保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行政机关和乡镇政府形成合力,开展联合执法,共拆除违法建筑10.9万多平方米,恢复湿地374亩,也消除了水源地污染隐患。
【本案意义】
本案涉及企业众多、占地面积较大,侵害行洪安全、湿地保护、水源地保护等多重公益,性质复杂,处置难度大。检察机关充分利用科技手段调查取证,依法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聚力作为,确保整改到位;为确保检察建议内容落实效果和整改标准客观认定,组织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益律师等参与评议,实现“阳光司法”。同时,注重延伸公益诉讼职能,通过开展送法下乡、督促开展人居环境整治等,助力构建滩区乡村治理新格局。
★中牟县黄河河道内乱堆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
中牟县狼城岗镇黄河大堤内存在占地10余亩、体积约7万余立方米的建筑垃圾山。大量垃圾堆积破坏黄河生态环境,危及河道行洪安全,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持续侵害。
【检察机关履职及行政机关整改落实情况】
2020年7月16日,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收到县河长办移交的案件线索,随即迅速行动,及时立案,借助无人机等科技手段调查取证。依法查明:狼城岗镇人民政府在滩区居民迁建安置后,未组织全面拆除滩区内原住房等设施,导致黄河大堤内存在大量建筑垃圾,阻碍行洪安全。
2020年7月20日,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狼城岗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及时清除黄河河道内的建筑垃圾,消除黄河防汛危险,恢复该区域黄河生态地貌。
检察建议发出后,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注重监督效果,积极持续跟进,先后多次与狼城岗镇人民政府就建筑垃圾清运、整改进度、整改标准等问题进行协调沟通,召开案件推进会,共同商讨整改方案;督促实施垃圾分类处置,对符合黄河大堤建设标准及道路施工的垃圾,用于基坑回填及边道铺垫,同时对垃圾清运完毕的土地及时平整,补植复绿,恢复自然生态。2020年8月4日,中牟县人民检察院邀请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县政府、河长办及沿黄乡镇负责人联合检查验收。目前,黄河河道内的建筑垃圾已全部清理完毕,播撒的草籽已发出嫩芽。
【本案意义】
本案是滩区居民拆建安置遗留的突出问题,严重影响黄河行洪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该案办理中检察机关积极履行监督职能,督促政府依法履职,及时有效清理“四乱”,助推黄河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同时,注重延伸办案职能,督促实施垃圾分类,合理处置,实现废物循环利用,对办理滩区居民迁建安置类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新安县旅游开发中破坏生态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新安县某公司在小浪底库区范围内峪里峡谷旅游开发过程中,为修建旅客集散中心和玻璃栈道基座,以机械、爆破等方式对山体进行破坏性挖采,造成地面岩石破碎,形成6—8米的山梁断层,大量渣土被推入峡谷河道,原有地形地貌及植被遭到严重破坏。
【检察机关履职及行政机关整改落实情况】
2019年7月,新安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某公司在旅游开发中,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遂依法进行刑事立案监督,督促新安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时,该院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公益诉讼立案调查,通过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无人机现场航拍取证,委托鉴定机构评估环境受损情况。依法查明:该公司在峪里峡谷违法占用林地15.025亩,非法开发行为改变原有地貌,毁坏植被。
2020年4月26日,新安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该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刘某某、项目负责人王某某刑事责任,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恢复森林植被或支付恢复费用、支付调查评估费用、赔偿森林生态损失,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新安县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该旅游开发公司罚金10万元;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该公司、刘某某、王某某支付生态赔偿金1027561元,在河南省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道歉。截止目前,民事赔偿已经全部支付,峪里峡谷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正在进行。
同时,新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违法行为长期未得到有效制止,该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存在履职不到位情形。5月29日,新安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向三家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规范完善旅游开发引进项目的事前审批与日常监督,做好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开发的监督检查。检察建议发出后,三家单位高度重视,对全县旅游开发中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开展全面排查,抓紧完善土地执法、文化旅游项目日常巡查等工作机制。
【本案意义】
黄河流域旅游资源利用和开发中,忽视环境承载能力过度开发,致使黄河生态环境损害现象时有发生。该案的突出特点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综合运用“刑事立案监督+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手段,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通过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有效防止过度开发造成生态破坏现象;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现生态修复和教育社会的效果;通过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强管理,堵塞漏洞,促进社会治理能力提升。
★济源市坡头镇污水处理厂违法排污案
【基本案情】
济源市坡头镇污水处理厂是2012年济源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之一,2015年建成运行。该厂在运行过程中排入白道河(黄河西霞院库区)的出水水质不能稳定达标,侵害黄河水生态安全。
【检察机关履职及行政机关整改落实情况】
2020年1月,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据管辖规定开展黄河巡河工作,发现一入河排污口涉嫌非法排污。经调查查明:该排污口是济源市坡头镇污水处理厂设置,自建设至今,未建污水调节池,进水量波动较大,自控系统不完善,必要的仪表缺失,向白道河排放的污水水质不能稳定达标,侵害了黄河水生态安全。坡头镇人民政府系该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及运营监管单位,对上述问题怠于履行管理职责。
时值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检察机关利用电话、微信、短信、远程视频等方式沟通协调、调取证据,并于3月19日采取邮寄方式向济源市坡头镇人民政府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镇政府积极履职尽责,尽快开展排污设施升级改造、加强水环境监测,确保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检察建议发出后,检察机关主动与坡头镇政府沟通联系、释法说理,督促检察建议落地落实。坡头镇政府迅速行动,及时向济源市政府汇报,争取上级支持;重新确定委托运行单位,增加运营管理人员,投资157万元进行系统升级改造,新建3000立方米污水调节池,保证达标排放;拟投资1100万元用于提标改造工程和尾水湿地建设。
2020年5月,济源市环境保护局连续检测,排污口出水水质稳定达标。6月,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运用快速检测设备间断性检测排污口出水水质,并调取《监控数据日报表》,均显示水质已稳定达标。
【本案意义】
污水处理厂作为重要民生工程,与生态环境保护及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息息相关。本案办理中,检察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监督政府督促排污企业改进措施保证水质达标,既保证了居民生活污水稳妥处置,又促进涉及民生的排污企业依法合规运营,取得良好效果。本案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注重利用科技手段调查取证,提升办案质效,保障了疫情防控和检察办案两不误。
★孟津县非法养殖破坏黄河湿地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孟津县会盟镇有众多养殖户在黄河湿地保护区内违法养殖,其中仅双扶渔场即占地493亩,严重破坏黄河湿地生态环境。
【检察机关履职及行政机关整改落实情况】
2019年2月20日,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与孟津县人民政府联合召开携手保护黄河湿地工作推进会,检察长现场向孟津县会盟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孟津管理局公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对土地上的违法建筑依法拆除,对黄河湿地范围内的违法养殖进行整治;对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孟津段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四乱”问题立即整改;建立长效机制,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检察建议发出后,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与孟津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反复沟通协调,持续跟进,督促检察建议落地落实。考虑到黄河湿地保护区孟津段面积大、历史遗留问题突出、牵涉养殖户众多等情况,该院首先选择会盟镇辖区内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最大的双扶渔场作为突破口,督促拆除该渔场5302.06平方米违法建筑。以点带面,推动整个孟津县黄河湿地保护区内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全县湿地保护区内共拆除9万多平方米违法建筑。
【本案意义】
该案办理的突出特点是找准切入点,以点带面推动一类问题解决。针对孟津县境内黄河湿地保护区违法养殖场数量多、占地面积大、存续时间长等情况,检察机关找准突破点,注重示范效应,以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督促地方政府依法履职,助推全县黄河湿地保护区违法建筑的拆除和非法养殖清退工作,形成“全民参与、公众保护”的湿地保护意识,起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解决一类问题的效果。
★开封市龙亭区镇河铁犀文物保护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区北郊乡铁牛村河南省重点保护文物黄河“镇河铁犀”保护设施不完善,与省级文物保护的要求严重不符,影响了文物安全。
【检察机关履职及行政机关整改落实情况】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和龙亭区人民检察院多次实地勘察,走访群众,搜集资料。依法查明:黄河“镇河铁犀”系1963年6月公布的河南省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明代河南巡抚于谦为镇降洪水灾害而建,背上铸有于谦撰写的《镇河铁犀铭》,表达了人民要求根除黄河河患的强烈愿望,也是古代中州大地遭受水患的历史见证。由于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未有效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铁犀亭、镇河庙的围墙、大门年久失修,损坏严重,随时有坍塌的危险。2019年8月5日,检察机关依法向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加大保护力度。
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及时向省文物局申请编制《维修保护方案》,要求龙亭区人民政府落实属地文物保护职责,修缮文物保护设施,加强管理,避免铁犀牛遭受破坏。在检察机关持续监督下,龙亭区人民政府协调出资110余万元,对相关设施、园内道路进行修整,并明确专人负责看护,使“镇河铁犀”周边环境焕然一新。
【本案意义】
黄河文化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推进黄河文化遗产保护是检察机关弘扬传承黄河文化、服务国家战略实施的职责使命。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运用诉前程序,督促文物保护部门依法履职,及时有效保护了国家文物,保证了历史文化传承,有助于提升文物保护单位的法治观念和治理水平,对弘扬黄河文化、讲好黄河故事、延续历史文脉,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