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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中院发布2023年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

商丘中院发布2023年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

4月19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商丘两级法院2023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和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栾立学出席并通报白皮书主要内容,民三庭庭长吴峰公布了10起十大典型案例。

栾立学指出,2023年商丘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为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稳步提升审判质效,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806件,审结1737件,结案率96.17%,同比上升1.40 %。加强普法宣传力度,发挥司法引领作用。通过发布普法短视频、送法进社区等多种形式进行普法宣传,向企业讲授经营管理过程中经常涉及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等知识。重视种业知识产权,助力乡村振兴建设。魏某华销售伪劣种子案入选第三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该案中,法院查明伪劣种子来源、成交价格,积极帮助被害农户挽回损失。严格保护药品安全,依法保障基本民生。公布涉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提醒人民群众注意药品安全。主动延伸司法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开展知识产权涉企案件满意度回访,收集企业的意见和建议。针对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发现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推进诉源治理。公开开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邀请市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深化司法公开。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推动纠纷源头化解。2023年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委派调解2429件知识产权案件,调解成功1000件,调解成功率41.2%。对商丘市知识产权局调解成功的一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进行司法确认,创下商丘首例。诉前委派至商丘市华豫非公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调解的一起知识产权案件,入选全国“百佳商会调解典型案例”。逐步深化府院联动,构建协同保护格局。不断加强与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机构的沟通合作。联合淮海经济区十市知识产权局与法院签署《淮海经济区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协同保护协议书》,促进知识产权行政司法协同保护、深化区域交流合作。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吴峰公布了10起典型案例。商丘两级法院审理的10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多个知识产权领域,集中展示法院在维护公平竞争、激发创新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取得的成果。

新闻发布会由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陈晓辉主持。省、市多家新闻媒体应邀参加。

商丘法 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柘城县某娱乐服务部、陈某某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授权取得《索尼音乐经典金典合辑(一)》和《索尼音乐经典金典合辑(2)》音像节目的复制权和放映权,2022年3月8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委托代理人在河南省柘城县某KTV(柘城县某娱乐服务部)点播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享有著作权的《爱的领域(F4)》等283首作品进行放映,并对播放歌曲的过程及播放的画面、音乐进行全程同步录像取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授权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有权向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案涉作品的侵权者主张自己的权利。本案中,柘城县某娱乐服务部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播放设备在其经营场所放映涉案视听作品,侵犯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授权对涉案作品的放映权,其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遂判决柘城县某娱乐服务部(经营者陈某某)停止使用并删除侵权视听作品,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共计57095元。

典型意义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著作权人授权后,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害作品放映权诉讼。柘城县某娱乐服务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通过播放设备在其经营场所放映涉案视听作品,侵犯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对涉案作品的放映权。相关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引以为鉴,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前认真确认作品授权情况,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合法经营意识,防范侵权风险。

案例二:某动漫文化传播(深圳)有限公司诉商丘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30日,某动漫公司申请登记了“魔鬼猫核心造型”美术作品,2019年7月27日,某动漫公司申请登记了“魔鬼猫 品牌形象”美术作品。涉案“某男装专营店”店铺所销售的商品体恤衫图案与某动漫公司主张权利的“魔鬼猫核心造型”及“魔鬼猫 品牌形象”美术作品形象在整体造型或者细节等方面均一致,侵权链接显示销量为2万件,制造商为揭阳市揭东区某制衣厂。该制衣厂并未注册登记,“某男装专营店”店铺经营者系商丘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涉案店铺中的涉案链接已经于2021年7月6日删除并下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丘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商品上使用“魔鬼猫”图文标识,与某动漫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魔鬼猫”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且无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及说明提供者,商品上所标注的制造商并未登记。商丘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销售行为侵害了某动漫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遂判决商丘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某动漫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共计6000元。

典型意义

复制权作为著作权财产权之一,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将作品实现从平面到平面、从平面到立体、从立体到平面、从立体到立体的再现,未付出独创性劳动的,属于复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图案时要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应当首先确认作品合法来源,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授权许可。

案例三: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黄某某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28日,马某、季某授权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使用其“不二兔”卡通形象美术作品。“某某家居生活”店铺销售的涉案产品兔子形象与“不二兔”卡通形象系列作品高度相似,且涉案店铺对产品的描述中明确标识为“不二兔”字样,该店铺经营者为黄某某,涉案产品已经下架。2022年7月25日,黄某某之妻韩某某在义乌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开设的淘宝店铺中购买名为不二兔子发夹贴等产品,单价0.18元,共支付货款184.4元,收款人薛某某系义乌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某所销售的商品与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不二兔”卡通形象系列作品无论整体或者细节上均构成实质性相似。黄某某作为涉案店铺的经营者,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售卖涉案美术作品形象,侵犯了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涉案作品的发行权等著作权利,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黄某某所销售产品系单价金额仅为0.18元的小饰品,对黄某某辨别产品是否侵害著作权的能力不应无限拔高,黄某某通过正常价格、正规渠道进货已经尽到了其合理注意义务,依法不应承担赔偿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维权进行了调查取证及其他工作,综合考量其维权情形和途径,判决黄某某向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元。

典型意义

发行权控制的是以出售、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合法来源的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复制品的发行者主张合法来源抗辩,至少应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发行的复制品客观上有合法来源;二是主观上不知道其发行的复制品为侵权复制品。商品销售者对自己销售的商品应当确保货品来源合法合规,在向上游商家购买相关商品时主动对有无授权资质进行审查,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保留好购销合同、付款凭证等材料,避免侵权。

案例四:商丘某服装有限公司与商丘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丘市安某服装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1日,商丘某服装有限公司通过山东省版权局对“新外套星星企鹅”进行著作权登记,作品创作完成日期2022年1月17日,该作品未发表,该登记证书附图为一只企鹅形象。“某潮童企业店”店铺内销售的儿童衣服前胸的图案与“新外套星星企鹅”图片形象相同。庭审中,商丘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案涉侵权商品系其销售的事实予以认可。结合庭审情况,可以认定案涉商品系商丘市安某服装有限公司生产。2019年10月23日,名为“记住小李”的上传者将名为“卡通企鹅”的图片上传于图行天下网站,该“卡通企鹅”图片包含有三个企鹅形象。经比对,该图片中的三只企鹅形象位于中间位置的企鹅形象与商丘某服装有限公司提交的“新外套星星企鹅”图片形象无实质差别。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丘某服装有限公司的“新外套星星企鹅”图片与图行天下网站中“卡通企鹅”三只企鹅形象位于中间位置的企鹅形象相比对,二者在身体结构比例、线条、发型、表情神态、眼睛大小与形态、面部特征等方面均一致。且该公司的“新外套星星企鹅”登记日期晚于图行天下网站中“卡通企鹅”的上传时间2019年10月23日。其“新外套星星企鹅”美术作品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作品特征,不构成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该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法院遂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我国采取作品自愿登记制度。著作权人在诉讼中可以持作品登记证书初步证明自己享有著作权,作品登记具有证明著作权归属的证据意义。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行政许可文件、已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的权利人等,可以作为证明其对相关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但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的除外。

案例五:汕头市某服饰有限公司诉河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著作权在先权利的保护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0日,罗某某将渝作登字-2018-F-10003XX号《大象》美术作品授权河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使用并进行线上线下推广或商品销售。2021年12月28日,汕头市某服饰有限公司经注册取得第56779XX号注册商标。涉案“某某童装专营店”店铺中销售的商品上带有与第56779XX号注册商标图形及渝作登字-2018-F-10003XX号《大象》美术作品一致的大象及星星图形。该店铺注册经营者为河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汕头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在拼多多亦开设有网店,其中销售的产品中包括带有大象及星星图形的童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河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交了经过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的美术作品,该美术作品的大象形象与汕头市某服饰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大象标识无论在整体形象还是作品细节上均基本一致。河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使用的美术作品登记时间为2018年且在当年就被授权使用,早于2021年汕头市某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时间,在使用时间上已经具备了“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的条件。涉案渝作登字-2018-F-10003XX号《大象》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涉案商标作为后注册的图形商标,与涉案美术作品一致,已与罗某某在先取得的合法著作权益相冲突,汕头市某服饰有限公司无权禁止著作权人合法使用其作品,法院遂判决驳回汕头市某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在先作品与注册商标冲突后,该作品是否享有法律意义上的在先权利,应通过以下几点进行判断:首先,判定该作品是否系法律意义上的作品,也即是否享有著作权。其次,判定著作权产生的时间与商标申请时间的先后。在著作权与注册商标权益冲突的情形下,著作权人如何通过在先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显得尤为关键。关于在先权利与商标权产生冲突,其使用范围是否应予以限制,一要看商标权的知名度;二要看著作权与商标权的重叠程度;三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六:延吉某实业有限公司诉林某某、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27日,延吉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将第19205XX号“喜来健”文字商标转让给延吉某实业有限公司。2021年2月28日,延吉某实业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477342XX号“喜来健”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非医用电热毯;空气调节设备等。2019年11月21日,河南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364551XX号“欢欢喜来”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体育活动器械等。2021年6月27日,商丘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经受让取得第364551XX号“欢欢喜来”商标专用权。淘宝网店“温热理疗床”的注册经营者是林某某。2021年9月1日,商丘市某电子有限公司授权林某某为“欢欢喜来”品牌在淘宝网上的分销商。林某某在其经营的网店内标注有:“品牌‘欢欢喜来’及型号、颜色分类、按摩手法、适用部位”等信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某在其经营网店中明确标明产品品牌系“欢欢喜来”,对比延吉某实业有限公司“喜来健”商标,两者并不构成近似;林某某在网店宣传中使用了“欢欢喜来健身强体”,虽包含“喜来健”三字,但由商标“欢欢喜来”与词语“强身健体”组合而成,并未突出“喜来健”,结合网店产品图片和产品说明,“欢欢喜来健身强体”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的使用”,相关公众也不会因为“欢欢喜来健身强体”中包含“喜来健”三个字,而混淆“欢欢喜来”和“喜来健”两组不同的商标;林某某在网页中标明品牌为“欢欢喜来”,商品宣传中也含有“欢欢喜来温热理疗床”“正品欢欢喜来温热理疗床”等突出“欢欢喜来”商标的产品介绍,明确标明了店铺内产品的来源与商标,与延吉某实业有限公司“喜来健”商标区别显著。法院遂判决驳回延吉某实业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商标领域存在一些“碰瓷式”维权的现象,即为了达到不正当目的,在明知没有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故意提起诉讼或滥用其他诉讼权利,致使相对人权利遭受损害。知识产权的立法初衷,并不是保护垄断,而是为了在支持权利人的独占权利和社会享有智慧成果的权利之间,达到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所以,法律在保护知识产权独占属性的同时,也保护他人对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

案例七: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商丘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标准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5日,某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许可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非独占许可(普通许可)方式使用“HEGEN”“hegen”“海格恩”商标。2022年5月10日,梁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扣了商丘某商贸有限公司所经营店铺内的所有产品包含涉案商品,涉案商品系商丘某商贸有限公司在1688平台“某某母婴商贸”店铺中购买,该店铺经营者为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商丘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确认产品的真伪,但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拒绝提供,并接受了商丘某商贸有限公司的退货。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授权商丘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hegen”品牌系列产品,授权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但实际授权时间晚于2022年5月10日,且截至该案庭审结束前仍在授权期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丘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涉案产品经鉴定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其销售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市场监管部门已经返还了相应扣押产品,商丘某商贸有限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已经全部销毁或者不再持有涉案侵权产品,商丘某商贸有限公司依然应依法承担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民事责任。商丘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庭审中提交了进货票据,付款记录和聊天记录,并经法院取证调查,涉案商品购自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且已退货。商丘某商贸有限公司虽系母婴用品的从业者,对于其辨别假冒产品的能力不应无限拔高,其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依法不承担赔偿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维权进行了调查取证及其他工作,综合考量其维权情形和途径,法院判决商丘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维权合理支出共计2000元。

典型意义

合法来源系侵权人实施的抗辩权,现有法律仅做了总括性规定,而没有对合法来源的具体特征做出描述和规定。对于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应严格把握合法来源抗辩的边际性。人民法院既不能严格要求侵权人提供“完美”的证据链条,无限扩大侵权人的举证能力,也不能因侵权人有部分证据即认定其合法来源。主要从以下两点进行判断:其一,涉案产品是否具有来源,是合法来源抗辩的前提;其二,侵权人是否尽到相应注意义务,是合法来源抗辩的主观方面因素。侵权人作为经营者,应承担高于普通群众的产品质量注意义务,应认真核实产品来源和质量标准。

案例八:佛山市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尚某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佛山市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滑行车(UU脚踏)”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9301173XXX,目前处于有效状态。被控侵权产品为儿童平衡三轮车,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比对,被控侵权产品整体的形状、主要部件的形状、布局等与涉案专利相同,二者的区别则均为细微区别。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系拼多多平台“某某亲子装专营店”店铺销售,该店铺系嘉兴市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注册。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佛山市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享有专利号为ZL2019301173XXX的“滑行车(UU脚踏)”外观设计专利,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为儿童三轮车,属同种产品。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案涉外观专利图片的视图进行对比,二者在整体形状、主要部件的形状、布局等方面均相同,仅在局部细节处有区别。以一般消费者的普通注意力进行整体观察,两者在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被诉产品外观设计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嘉兴市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注册的店铺“某某亲子装专营店”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侵害了佛山市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专利享有的权利。嘉兴市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现已注销,其唯一股东尚某某庭审时认可其未实际出资,故尚某某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案涉专利的类型、尚某某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其经营模式、规模、侵权产品的售价及佛山市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法院判决尚某某赔偿佛山市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典型意义

外观设计专利对创新产品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激励企业研发创新产品,为企业提供合法的竞争优势。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即构成侵权。在具体案件中,应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应当根据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同设计特征和区别设计特征,就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分别进行客观分析,避免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

案例九:梁某某、李某、王某侵犯著作权罪案——计算机软件侵犯著作权罪中“复制”行为的司法认定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份至案发,梁某某、李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获取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手游《元来黄冈麻将》游戏源代码,在经过简单修改《元来黄冈麻将》游戏源代码后,租赁服务器,未经相关授权,开设名为“约游黄冈麻将”的手游私服,在互联网上非法运营,获取非法利益100余万元,其中梁某某获取非法利益102402.37元,李某、王某获利545787元。

裁判结果

李某、王某归案后,侦查人员扣押了二人的电脑、电脑硬盘等,并在其电脑上提取了《约游黄冈麻将》的服务端代码程序、客户端代码程序,用于比对鉴定。侦查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以及提取笔录李某、王某均签字确认,后侦查机关又出具了提取情况说明。经对在案四份鉴定意见的综合审查,《约游黄冈麻将》与《元来黄冈麻将》整体外观布局以及面板、按钮等布局基本相同,游戏场景、麻将牌模型高度类似,软件架构、目录结构雷同,文件夹层级部分相同,客户端相同文件占比30.49%,相同音频文件占比63.40%,服务端一致文件占比78.75%,完全一致的资源文件有364个,程序文件完全一致的2552个,两款软件核心功能高度类似。二者安装包相似,在李某、王某客户端服务器上下载的代码鉴定有支付代码。结合梁某某、李某、王某在卷供述、同案夏某的证言以及张某兴陈述等证据,能够认定在李某、王某客户端服务器上下载的代码即是《约游黄冈麻将》网上运行代码。法院判决梁某某、李某、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接触+实质性相似”原理是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行为认定的重要规则。被告人是否实际接触过权利软件源代码,权利软件代码与被指控的侵权软件代码中是否存在全部或部分类似,权利软件中的独创性表达,是判断被指控软件是否侵犯著作权的重要标准。结合计算机软件制作的一般规律,存在相同的系统缺陷及错误是判断软件实质性相似的重要条件。在开发人员独立完成设计的情况下,不同软件之间出现相同软件缺陷的机率极小,而如果软件之间存在共同的软件缺陷,则软件之间的源程序相同的概率较大。若存在相同缺陷的软件在运行时存在相同的特征性情况,足以认定两软件构成实质相同。

案例十:张某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份,孟某某联系刘某某购买一批甜玉米种子用于自己播种,刘某某联系了张某国,张某国把卖甜玉米种子的张某祥介绍给了刘某某。刘某某从张某祥手中拿到甜玉米种子(价值8000元)后转手卖给了孟某某,孟某某通过微信转给刘某某6000元(下欠2000元),刘某某又通过微信转给了张某祥5000元,刘某某从中获利1000元。孟某某购买的该批甜玉米种子播种后,出苗率不足百分之十,虞城县农业农村局认定该甜玉米种子为假种子。经虞城县价格认定中心评估,孟某某直接损失共计24827元。案发后,张某祥和张某国赔偿被害人孟某某经济损失10万元,取得孟某某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祥生产、销售伪劣玉米种子,使孟某某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张某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其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系初犯,经社区调查评估,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张某祥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

以商品玉米冒充玉米种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难以通过肉眼观察予以判断,往往在种子发芽率低、农作物收成欠佳时才被发现,危害后果已经形成,难以补救。制售伪劣种子的行为给农民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扰乱种业市场秩序,危害国家粮食安全,人民法院必须依法严厉惩治,最大限度保护农民利益。本案中,张某祥以商品玉米冒充玉米种销售给农户,坑农害农,法院严厉打击后,张某祥赔偿受害人10万元,降低农户损失。考虑张某祥具有坦白、初犯、赔偿谅解情节,又认罪认罚,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种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种子打假事关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本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对种子制假、售假犯罪的高压打击力度,让广大农民朋友通过具体案例,了解涉种子犯罪的行为特点,增强防范意识。


编辑:李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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