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治理社会噪声污染 营造宁静和谐的人居环境
噪声投诉举报居高不下,其中社会生活噪声投诉举报最多,占所有噪声投诉案件的一半以上。对于如何贯彻噪声污染防治法,治理社会噪声污染,营造宁静和谐的人居环境,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处长周峰回答记者相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将自6月5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噪声污染防治法围绕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等领域,重新界定噪声污染的内涵,扩大适用范围,完善政府责任,强化源头防控,健全规划、标准、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压实企业责任,加强各类噪声污染防治,强化社会共治,加大惩处力度,为依法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新修订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社会生活噪声治理重点在于监管,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要求:
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使用空调器、水泵、变压器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对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对于以上行为,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并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措施给予处罚。
为加快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中央提出要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到2025年,全国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
周峰透露,下一步,他们将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职责。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要求,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职责,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强力推进噪声污染防治。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积极推进声功能区划调整,加强声环境自动监测和噪声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在中、高考等特殊时段,扎实开展“绿色护考”噪声污染防治专项执法行动,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并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严格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此外,该省将做好噪声污染防治的立法监督工作。健全完善噪声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开展《河南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督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严格落实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全面推动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效实施,全力改善全省声环境质量,为建立宁静和谐美丽的人居环境而努力工作。
周峰说,今年的高考、中考工作即将开始,请社会公众加强监督,发现身边的噪声污染行为,及时拨打公安“110”、“12369”、“12319”、“12345”等投诉热线,我们将及时迅速进行受理处置,竭诚为广大考生营造安静的学习、考试和休息环境,使法律制度成为宁静环境的“守护神”,积极创建宁静和谐的美好家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