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版 简体版 2026年5月27日 星期三

因为喝酒|虞城一派出所副所长被开除 宁陵多人被通报

因为喝酒|虞城一派出所副所长被开除 宁陵多人被通报

虞城县一公职人员醉酒驾驶被开除公职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深化整治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饮酒、酒后行为失德失范问题,强化警示教育,形成有力震慑,现将近期处理的一起公职人员酒驾问题通报如下:

虞城县公安局王集派出所副所长(三级警长)刘磊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问题。2021年7月16日凌晨,刘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刘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刘磊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2022年3月24日,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以刘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2022年5月5日,刘磊受到开除公职处分。

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引以为戒、深刻吸取教训,自觉做到不违规饮酒、不酒后驾驶、不违规吃喝,维护好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虞城县纪委监委将持续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对顶风违纪、有令不从、有禁不止的,从严从快处理,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不断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凝聚党心民心。

宁陵县纪委监委通报4起公职人员违规饮酒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驰而不息纠治“四风”,扎实推进全县能力作风建设,进一步转作风提效率树形象,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在工作作风、生活情趣上讲操守、重品行,持续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和有效震慑作用,现将近期查处的4起公职人员违规饮酒及酒后驾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1,宁陵县高级中学教师张春桥酒后驾驶问题。

2022年2月7日晚,张春桥饮酒后驾驶电动四轮车,行驶至县城骊山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21日,张春桥受到记过处分。

2,宁陵县疾控中心职工侯无敌酒后驾驶问题。

2022年2月24日晚,侯无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城关镇长江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8日,侯无敌受到记过处分。

3,宁陵县公安局黄岗派出所指导员朱腾飞工作日违规饮酒问题。

2022年4月26日19时许,朱腾飞与黄岗派出所文职人员靳寒柯受其朋友黄岗村王琪(群众)邀请,在黄岗卫生院大门东侧职工饭店吃饭。用餐期间,朱腾飞饮用白酒约250ml。次日早上,市公安局督察支队督察组到黄岗派出所检查工作,发现朱腾飞酒精含量35mg/100ml。朱腾飞工作日饮酒,违反了公安部六项规定,经县公安局党委研究,对朱腾飞予以禁闭三日、全局通报处理,并在全县公安局系统警示教育大会上做出深刻检讨;黄岗派出所所长张军涛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对张军涛予以全局通报,并在全县公安系统警示教育大会上做出深刻检讨。

4,宁陵县孔集乡卫生院防保站长李传华工作日午间违规饮酒问题。

2022年5月11日中午,李传华受其朋友邀请,到孔集乡一朋友家吃饭,饮用啤酒,下午上班期间,被县纪委监委监督检查组检查发现存在午间饮酒违规行为。

2022年5月11日,李传华受到警告处分,并在全县卫健系统通报。

以上问题充分暴露出一些地方和单位管党治党不力,纪律规矩意识不强、执行制度打折扣,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宽松软”,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禁酒有关规定置若罔闻、我行我素、心存侥幸,顶风违纪违法。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党员干部的形象,更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

全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深刻认识到违规饮酒、酒驾醉驾行为的严重危害,时刻自警自醒,摒弃侥幸心理,始终严守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以更加严实的工作作风,投身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全县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加大警示教育力度,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坚决杜绝坏习惯和侥幸心理演变成违法违纪行为。主要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带头遵规守纪,敬畏知止,形成良好的工作生活习惯,做文明新风的引领者。


编辑:李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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