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两案件入选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12件,河南省检察机关办理的两起案件入选。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12件,河南省检察机关办理的两起案件入选。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化解马某诉长垣市某乡人民政府行政协议争议案
【关键词】
行政裁判 结果监督 黄河生态保护 释法说理 撤回监督申请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涉重大国家战略实施方面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把讲政治、顾大局摆在突出位置并贯穿始终,加强调查核实,强化释法说理,讲清讲透相关政策规定,促使申请人理解认同和服判息诉,办理一案、教育一方,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顺利实施。
【基本案情】
黄河滩区迁建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推动滩区脱贫发展、生态修复的战略举措。2018年初,长垣市某乡两个村作为一期试点,正式启动迁建工作。当地政策规定,无房户每人货币补偿5万元,有房户每人安置30平米房屋,户内少于4人、房屋面积超过140平米的每户按4人安置。村民马某户内2人,房屋面积217平米,可以按4人安置120平米房屋;马某儿子户内5人,因翻建房在马某家暂住,如单独作为一户,只能选择货币补偿,如与马某合并认定为一户,则可以享受房屋安置待遇。2018年6月,经共同协商,马某及其儿子选择合并认定为一户,分别签订《提前搬迁协议》,共按7人安置210平米房屋。安置房分配后,马某反悔,要求自己单独按4人安置120平米房屋。因多次协商未果,2019年9月,马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提前搬迁协议》。法院一审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二审予以维持。马某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12月22日,马某不服生效行政裁定,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新乡市院)申请监督。新乡市院经审查认为,马某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且其合法利益通过《提前搬迁协议》已得到确认,额外再行主张更大利益也不合法。黄河滩区迁建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推动滩区脱贫发展、生态修复的战略举措,与马某类似的还有40余户对是否提起诉讼还在观望状态,双方争议处理不好可能会影响当地其他群众搬迁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国家战略进程的实施。为彻底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保障迁建工作顺利进行,新乡市院针对马某的诉求,会见长垣市迁建办有关领导,全面了解有关迁建政策规定、《某乡滩区迁建人口认定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经过及重点条文的含义;约见乡政府主要领导、迁建工作负责人,深入了解《意见》具体实施情况、户内人口认定实际执行标准;走访马某及其儿子、现任及原任村干部、乡政府包村干部,详细了解马某及其儿子签订案涉《提前搬迁协议》的具体经过和考量因素。经过调查核实查明:《意见》中“户”是指“院落内所有人”,并非公安机关户籍登记的“户”;乡迁建办分别与马某及其儿子签订协议,是三方共同协商的结果,马某选择和儿子合并认定为一户有房户,是为了解决其儿子家的住房问题,且符合政策规定;根据当时每平米5000元左右的房价,选择第二种安置方案,马某及其儿子总体上多受益约20万元。
2021年1月21日,检察官再次上门走访,经深入释法说理,马某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生效裁判,主动撤回监督申请,其他40余户处于观望状态的群众因此打消诉讼念头,积极配合迁建工作。截至目前,马某所在村523名村民已全部搬迁完毕,原村庄所占用的近11万平米土地已复耕到位。9月26日,《检察日报》以“长垣:七旬老人的疑虑打消了”为题予以报道,最高检官微同步转载。
【典型意义】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已经上升为重大国家战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指示。因受洪灾威胁和影响,黄河滩区基础设施薄弱,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实施滩区迁建是实现滩区乡村振兴、修复滩区生态环境的有效举措。由于居民迁建涉及诸多环节、众多人口,牵一发而动全身,处理不好容易影响社会稳定,影响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实施。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认真调查核实,查清了相关具体政策规定,多次上门走访、当面向申请人释法说理、解疑释惑,促使其消除认识分歧,接受法院裁判结果并主动撤回监督申请,为其他40余户处于观望状态的群众起到了示范作用,为黄河滩区迁建、生态修复消除了阻力、赢得了支持,维护了社会稳定,实现了案结事了政和的办案目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黄河文物“镇河铁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 黄河文化 跟进监督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黄河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更好地弘扬黄河文化。
【基本案情】
镇河铁犀位于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北郊乡铁牛村,1446年民族英雄于谦任河南巡抚时为镇降黄河洪水灾害而建,系中州大地遭受水患的历史见证,其铁犀背部铸有于谦撰写的《镇河铁犀铭》,反映了古代朴素的五行学说,表达了人民要求根除河患的强烈愿望,展现出鲜明的黄河文化色彩。建国后,镇河铁犀随着治黄事业取得成功得以较好保存,并于1963年确定为河南省第一批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近年来,因缺乏有效管理,镇河铁犀及周边设施受损严重,其历史风貌和文化价值遭到严重破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6月,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龙亭区院”)在履行公益保护监督职责时,发现该文物受损问题线索,于6月27日立案调查。龙亭区院多次进行实地勘察,及时固定文物受损证据;走访群众,了解镇河铁犀保护现状;并调取相关行政单位监管、执法资料,依法查明:铁犀全身多处遭到刻划和涂污,基座残损,铁犀北边两通石碑遭长期风蚀字迹难以辨认,铁犀亭及院墙等破败不堪,存在坍塌危险,镇河铁犀及周边设施现状与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求严重不符,不利于黄河文化的传承与弘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结合相关职能部门三定方案,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镇河铁犀保护工作负有监管职责。
在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明确监管责任的基础上,2019年7月31日,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龙亭区院向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重点文物保护力度,切实恢复文物历史风貌,提升黄河文化遗迹价值。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采取措施开展修缮保护工作。为确保后续整改工作顺利进行,龙亭区院持续跟进监督,积极协调辖区政府履行属地文物保护责任,落实具体衔接保护事宜。截止2019年底,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和龙亭区人民政府共出资110余万元用于修复和完善工作,并选派专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2020年3月底,龙亭区院对整改效果进行了实地核查,镇河铁犀已修旧如旧并加固青石底座,铁犀亭及另2处凉亭修缮一新,喷涂彩绘,消除了坍塌风险,对铁犀北边两通石碑和南面修整新挖出的3通石碑进行了修复清洗,重新搭建院落围墙300米,整修大门并悬挂黑底金字门匾,栽种树木100棵,绿化草坪200平方米,院内外铺设砖面200米。2020年5月29日,开封市市民考察团实地参观重新对外开放的镇河铁犀,对保护现状予以充分肯定,现已成为又一处宣传黄河文化的旅游打卡胜地。
【典型意义】
黄河文化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推进黄河文化遗产保护是检察机关弘扬传承黄河文化、服务国家战略实施的职责使命。检察机关针对黄河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主动协同文物保护部门和属地政府共同履职,统筹解决人员、资金、衔接配合等一系列问题,助力提升保护能力和水平,保证了历史文化传承,对弘扬黄河文化、讲好黄河故事、延续历史文脉,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