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版 简体版 2026年5月27日 星期三

郑州:物业侵占电梯广告等公共收益属于违法

9月17日,郑州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新版《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对外发布。《条例》共72条,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包括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管理、物业服务标准、公共收益管理、公共突发事件应对等小区业主关心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郑州:物业侵占电梯广告等公共收益属于违法
新闻会发布现场

【大公中原网讯】(高攀)9月17日,郑州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新版《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对外发布。《条例》共72条,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包括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管理、物业服务标准、公共收益管理、公共突发事件应对等小区业主关心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其中,《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收益是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得擅自挪用、侵占。

此外,物业服务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经业主共同决定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其中,公共收益具体包括:

依法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公共场地、绿地、道路等共有部分经营所得的收益;

利用业主共有的游泳池、篮球场等共用设施经营所得的收益;

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出入设施、电梯间、楼道及户外区域设置广告获得的收益;

因共用设施设备被侵占、损害所得的补偿、赔偿费用;

共有部分被依法征收的补偿费用;

公共电信设施占用场地使用费等;

公共收益的孳息;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其他收益。

记者从发布会现场了解到,物业公司将电梯广告收入等公共收益归自己所有,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是属于违法行为。

此次新修订的《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出入设施、电梯间、楼道及户外区域设置广告获得的收益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是不能擅自挪用、侵占。物业公司可以将这部分收益用于公共部位的维修、更新、改造等用途,而不能挪用,也不能用于物业公司自己的开支。另外,物业公司还应当依法将这部分收益和开支情况进行公示。

对于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违法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据《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责令退还,处以挪用、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享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