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修改的《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将第九条第四项修改为: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健康城市、健康村镇以及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工程建设,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单位活动,推动农村改水、改厕、环境卫生治理与除害防病工作。
【大公中原网讯】6月3日上午,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涉及夫妻生娃、公共场所禁烟等内容。
其中,按照新修改的《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将第九条第四项修改为: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健康城市、健康村镇以及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工程建设,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单位活动,推动农村改水、改厕、环境卫生治理与除害防病工作。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加强控制吸烟、吸烟有害健康宣传教育,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含电子烟)。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全面推行无烟机关、无烟单位建设。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含电子烟)。
关于禁烟,郑州市同样有最新规定。同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批准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其中,《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作出修改,明确室内公共场所禁烟。
《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第三条修改为:本市市区的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这些公共场所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教育培训机构等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场所;
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
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等主要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儿童福利机构;
体育健身场馆、演出场所的室外观众座席和比赛、健身、演出区域;
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划定临时性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关于法律责任,郑州市该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吸烟的,由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