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名制认证开卡时代,为何会出现未经韩山本人同意就下订单的情况?而且号码归属地涉及省内外多个地区?是谁泄露了韩山的个人信息,让电信运营商随意利用其身份信息下单?订单信息显示,有的“已发货”“已签收”,那么这些号码是否已开卡、已启用?
2018 年8月9日,郑州市民韩山(化名)反映,其在登陆中国电信客户端“电信营业厅”app时,在“我的订单”一栏发现一些不明订单,“下单”时间跨度从5月2日到8月6日,号码归属地涉及河南驻马店、安徽阜阳、海南文昌、吉林省吉林市、辽宁盘锦等地。
在实名制认证开卡时代,为何会出现未经韩山本人同意就下订单的情况?而且号码归属地涉及省内外多个地区?是谁泄露了韩山的个人信息,让电信运营商随意利用其身份信息下单?订单信息显示,有的“已发货”“已签收”,那么这些号码是否已开卡、已启用? 韩山颇为担心。

中国电信营业厅(网络图)
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安全已成重中之重,个人信息泄露的事件频频发生,网络诈骗、恶意推销、公民信息被非法贩卖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甚至,部分网络运营商内部人员与不法组织和个人勾结,将个人信息非法泄露、售卖、使用等,有的已形成一条地下产业链,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17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将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视和保护上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聚焦个人信息泄露,明确了运营商的责任,对出售贩卖个人信息的行为作出专门规定给予严厉打击。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个人“名下”惊现5个电信陌生订单
在韩山的展示中,中国电信营业厅app的订单一栏出现了5个不明订单,这些订单均不是韩山所“下”,号码归属地为河南驻马店、安徽阜阳、海南文昌、吉林省吉林市、辽宁盘锦等地。
韩山称,上个月韩山发现自己名下出现了2个陌生手机号,当时就通过中国电信10000号客服投诉,几天后中国电信回复“2个号码已注销”,也没有给出更多的解释。令人震惊的是,刚过没多久,韩山查找发现,app又多出3个陌生订单。订单中的号码类型有米粉卡、百度大圣卡、抖音无限流量卡、京粉卡等,订单状态显示为“已发货”“系统审核订单”等。



韩山先生展示的“陌生订单”
电信客服:涉及外地电信 会将此事上报
8月9日,韩山再次通过中国电信客服电话10000投诉了该情况,郑州电信电话客服回复称“因牵涉到外地电信,会将此事上报”。
10日,郑州电信客服打来电话说,查了查身份证“名下”只有1个号码,这5个号码是从哪里看到的?接着,韩山在电话中按步骤把该信息的“源头”给客服演示了一遍。
电信客服人员稍后回电话称,已和网上营业厅联系过,请等候消息。截止发稿时,韩山并未再收到其他任何回复消息。




韩山展示物流信息的“发货信息”和“签收信息”
韩山说,这5个号码的订单均在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大家都知道开卡需要实名,那么电信营业厅app是如何通过审核信息的?有的订单显示“已发货”,且物流信息显示“已签收”,那么这些号码是否已开卡、已启用? 韩山颇为担心。
律师说法:
电信企业未尽到监管责任 已涉嫌违法
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王明伟律师表示,信息安全事关我们每一个人,作为信息采集方的企业应该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即可被认定为违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而《刑法》中关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规定,违法提供他人个人信息的,个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明伟律师表示,电信企业更应该十分谨慎的对待客户开卡和销卡等业务,在当事人办理时,根据规定是必须当事人本人到场,并且拍照核实是否属于本人。电信企业有义务保障当事人的身份隐私,不外泄,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开卡,被销卡等。韩山遇到的情况说明,首先,电信企业没有尽到谨慎审核义务,在本人没有到场的情况下私自给“当事人”下单办理业务。在当事人打热线告知电信企业后,电信企业应该知道自身有一定的过错,但是并没有及时制止这种事情的发生,反而让这样的事情再次出现。其次,电信企业让这样的行为发生第二次就有明显过错了,特别是针对一个当事人出现这种情况几次,应足以引起电信企业的重视。最后,这样的行为多次发生,电信企业竟然没有一点防范措施和合理的解决方案,对此电信企业是不是明知而放纵,是不是应该紧急采取措施保护公民隐私等。显然,电信公司并没有做到这些。
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罗保明认为,出现该情况有两种可能:一是个人身份信息泄露,二是电信业务经营者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给他人办理入网。根据《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办理入网业务时,应当核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对个人身份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
罗保明律师表示,根据《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无论是个人身份信息泄露还是第二种情况,电信业务经营者(或相关个人)均负有责任。电信业务经营者(或相关个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要根据具体情节而定。

【新闻延伸】
全国首例:
为提升业绩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开卡
山东省龙口市一电信运营商员工被判刑
新华社2017年12月12日电 (记者王阳)2017年11月29日,全国首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在山东省龙口市成功宣判。主犯王某利用其从事电信运营业务之便,伙同荣某寻求个人利益,造成数十起电信诈骗案件发生,致使100余万元个人财产遭受损失。
龙口市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荣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4247.5元。
2017年3至5月份,烟台发生多起冒充部队采购电信诈骗案件,涉案价值100余万元。案件发生后,烟台市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发现此类诈骗得逞的案件所用电话都由同一个营业厅办理。
根据多方查证,查实虚假的身份信息,全部为龙口市一电信运营商员工王某为提升个人业绩,联合荣某在互联网、手机卡贩子等处非法获取上千条公民身份证信息,用于批量开卡、售卡,致使其中一部分非实名登记电话卡落入诈骗分子手中,用于实施电信诈骗。自此,由多起电信诈骗案件牵出的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浮出水面。
专案组在紧盯多起冒充部队采购诈骗案件的同时,积极开展对王、荣二人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侦查和取证工作,为案件的后期告破奠定了基础。在案件侦办过程中,专案组调取证人证言100余份,电子证据近30T,面对大量证据事实,犯罪嫌疑人均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悉,2017年6月1日,新修订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开始实施,此案成全国首例宣判的此类案件,该案的侦办为有效治理电信诈骗犯罪、遏制犯罪源头开辟了新的打击方法,为全国公安机关侦办此类案件提供了判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