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版 简体版 2026年5月28日 星期四

豫三类人身损害赔偿统一城乡标准 将结束“同命不同价”

12月20日起,河南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三类案件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大公中原网讯】(孙贺霞)12月20日,记者从河南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即日起,河南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三类案件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豫三类人身损害赔偿统一城乡标准 将结束“同命不同价”

  据了解,河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试点工作,是为了确保同类案件在不同地市和区县有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出现裁判结果不一。

  赔偿标准就高不就低。从即日起,河南省这三类试点案件审理,将统一按照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一般情况下,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是依据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两个不同标准,两者差异较大,经常出现“同命不同价”的热议。而河南统一这三类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试点工作将结束“同命不同价”,实现公平赔偿,缩小城乡差别。

  为什么只有三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大、普惠性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和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的司法鉴定明确、审理经验丰富、案件数量适中,所以这三类适合作为人身损害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

  据了解,这是综合考量河南省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人民群众可接受程度、赔偿义务人的经济能力、案件数量及试点价值等因素的结果,目前尚不宜将所有人身损害案件纳入试点。

  另外,针对全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当事人赔付能力不足的案件优先调解,化解矛盾纠纷。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应当及时判决。

  据悉,此试点工作施行后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标准;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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